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14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发改委 |
公开日期: | 2018-01-10 | ||
公开类别: | 信息有效性: | ||
内容概述: | |||
备注: |
朔发改价管发[2017]375号
各县(区、市)发改局(物价局):
现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省列入或调出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晋发改医药发〔2017〕9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省列入或调出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精神,经企业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现将我省列入或调出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二、本通知所列入或调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仅指标注的生产企业执行,未标注的生产企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1中所列药品,为符合国家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且由企业自愿申请列入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是我省《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价商字[2014]199号)的补充,执行国家低价药有关政策;附件2中所列药品,为企业自愿申请调出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不再执行国家低价药有关政策。
三、列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在同一通用名下,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价格主管部门过去针对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价格的药品,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列入低价药品管理且不执行低价药有关政策。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